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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5:03:01 GMT -4
段的新措辞,指各联邦实体的法律决定是否给予符合资格的公职人员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动词: “第 40 条 [……] 第 19 款。根据各联邦实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已完成自愿退休要求并选择继续从事活动的长期职位公务员可有权最多相当于您的社会保障缴款价值的居留津贴,直到您达到强制退休年龄。” 应该指出的是,在将此事委 WhatsApp 号码数据 托给宪法下计划的同时,改革者制定了一项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津贴的价值最多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的价值,它设定了一个上限,但没有设定支付捐款回报的最低下限或为激励提供可预测性的安全水平。每个州和市显然都可以通过法律建立自己的留下来激励基础,甚至提供这种基础,而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它。 对于工会雇员,EC103/2019制定了具体的过渡规则(第3条第3款)。根据该规则,在宪法第40条第19款所指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符合自愿退休条件(包括已撤销的联邦计划过渡规则)并选择继续任职的联邦公务员,您将有权获得相当于您社会保障缴款价值的延续津贴,直到您达到强制退休年龄。换句话说:第 103/2019 号修正案承认联邦雇员享有获得奖金(而不仅仅是一种选择)和全额报销所缴款的主观权利。 改革后的宪法不再规定有关州、市和地区雇员永久津贴的过渡性规则。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遗漏,这只加剧了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律不确定性,因为之前所有修订的法规都是强制复制的规则。我理解,这一遗漏必须通过全面适第 36 条的规定来解决,延长先前规则的有效性,因为各行政部门的私人倡议法并未“完全提及”废除并根据国家宪法标准调整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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